深圳市教育局安全生(sheng)產監管清單(dan)
信息來源: 深圳(zhen)市教育局(ju) [ 內容糾錯 ] 日期:2019-09-17 18:48:00
填報處室及聯系人:深圳市教育局 趙家峰 | 聯系電話:88128249 | ||||||||
序號 | 監管部門 | 監管職責 | 監管對象 | 監管事項 | 監管內容 | 監管措施 | 涉及的行政職權 | 監管依據 | 備注 |
1 | 負責教育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負責組織制訂全市各類教育機構(含學前教育機構和午托機構,下同)的安全工作法規政策、規劃和應急預案;組織教育機構開展安全方面的宣傳教育;在職權范圍內督促教育機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各類學校校舍建設主體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類學校校舍建設標準,消除事故隱患; 2.負責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內各類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配合公安(治安、消防)、衛生、市場監管等部門對學校進行專項安全檢查;負責監督指導各區(新區)教育行政部門抓好轄區學校(幼兒園)內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3.負責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各類集體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指導各區(新區)教育行政部門抓好轄區學校(幼兒園)各類集體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4.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教學所用的輻射材料、化學藥品、生物制劑、器具和有毒有害廢物建立專項管理制度,負責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5.負責編制全市學校安全教育工作規劃,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工作,組織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員、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人員,定期接受有關安全管理培訓; 6.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
市教育局直屬學校 | 學校安全管理“人防、物防、技防”等履行職責情況 | (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學校的安全工作; (二)依法查處違反學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
(一)定期對學校及周邊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建立臺帳,并跟蹤、指導、監督學校及周邊區域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二)在元旦、春節、國慶、寒暑假、開學前后等重點時段,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 (三)聯合公安、綜治等相關部門,定期開展各類學校及周邊學校安全專項檢查行動; (四)定期督導檢查學校安全履職情況,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由教育部門或者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教育部門或者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由教育部門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校長給予行政處分; (五)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學校,由教育部門責令停辦或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 |
《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五十九條;《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五十五條 | |||
2 | 各區(新區)教育行政部門 | 各區(新區)教育行政部門的學校安全管理 | 指導監督各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管理權限做好轄區內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轄區所屬學校的校車使用許可以及校車違法行為的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 | (一)組織開展學校日常安全生產監管; (二)在元旦、春節、國慶、寒暑假、開學前后等重點時段,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 (三)開展學校安全生產應急演練; (四)定期召開全市學校安全工作會議,及時發布學校安全預警信息; (五)聯合公安、綜治等相關部門,定期開展各類學校及周邊學校安全專項檢查行動; (六)定期檢查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履職情況,對于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校車使用許可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深圳市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若干規定》(深圳市政府令第294號)第五條、第二十四條 | ||||
3 | 市教育局審批的教育機構 | 民辦學校的安全管理 | (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學校的安全工作; (二)依法查處違反學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
(一)參照公辦學校設置標準,制定有關民辦學校安全規范; (二)按照部門職責,定期對民辦學校安全穩定等方面的監督檢查; (三)建立民辦學校校園安全保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民辦學校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四)在元旦、春節、國慶、寒暑假、開學前后等重點時段,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 (五)聯合公安、綜治等相關部門,定期開展各類學校及周邊學校安全專項檢查行動。 |
《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 》第三十五條,《深圳市民辦教育管理若干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9號)第七條、第九條 | ||||
4 | 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 | (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培訓機構的安全工作; (二)依法查處違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
(一) 定期對教育培訓機構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責任人持證上崗等情況; (二)教育培訓機構開設食堂的,定期檢查是否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對于提供住宿的,檢查是否配備相應的住宿條件和宿舍管理人員,建立住宿管理制度,保障學生住宿安全; (三) 教育培訓機構的辦學場所裝修的,督促其依法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環保檢測合格證明; (四)定期聯合公安、綜治等相關部門開展各類專項安全檢查。 |
《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深圳市教育局關于印發深圳市教育培訓機構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第十條、第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