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備案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二、備案條件
1.由五人以上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驗;
2.設董(理)事長一人;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董(理)事會的成員。
三、提交材料
1.由董事會提交的申請報告(1份,原件,含有初中以下辦學層次的需有區教育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
2.董事會成員簽名的董事會決議(1份,原件);
3.民辦高中董(理)事會成員履歷表(每位成員填一份,原件,同時提交電子版)。
四、辦理程序
1.申請人在市教育局遞交申請材料;
2.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
3.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