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3207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學前教育普惠健康發展行動方案和廣東省推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8〕28號)等文件精神,為優化我市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流程,我們制定了《深圳市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指引
一、收費項目
民辦幼兒園收費項目統一為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一)保教費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不高于所在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公布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最高標準范圍內自行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其他民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舉辦者根據辦學成本、辦學質量、社會承受能力等情況合理制定。
(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服務性收費包括伙食費(含營養餐點)、校車費、托管費;代收費包括體檢費、生活用品費、外出活動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遵循“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并統一收取。
二、備案流程
(一)每年3月31日前,各民辦幼兒園向區教育主管部門提交備案材料。
(二)區教育主管部門自收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區價格主管部門。
(三)區價格主管部門自收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意見,并反饋給區教育主管部門和備案幼兒園。
三、備案材料
(一)深圳市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表(見附表);
(二)民辦幼兒園辦學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民辦幼兒園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四、相關要求
(一)自2019年秋季起,保教費的收取遵循“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原則,入園后幼兒保教費維持不變,且同一幼兒園同一年級的幼兒不得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除保教費和上述服務性收費、代收費以外,民辦幼兒園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收取其他費用。
(二)各相關幼兒園應按時報送備案材料,超過規定截止日期的,原則上不予受理(當年新開辦的幼兒園除外)。
(三)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按學期或按月收取,為保持保教費收費的相對穩定性,調價周期原則上不得少于一學年。
(四)民辦幼兒園的退費規定參照《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調整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的通知》(深發改〔2015〕26號)執行。
(五)民辦幼兒園應按規定做好收費公示,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六) 各區發展和改革局(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應在每年5月31日前匯總本區民辦幼兒園備案情況,將電子版分別報市發改委(郵箱:szfgwjgc@szpb.gov.cn)和市教育局(郵箱:xqjyc2088@sz.edu.cn)。
附表:深圳市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