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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zhen)市教育局關于印發《深圳(zhen)市學前(qian)教育辦學信息公開管理辦法(fa)》的通知

信息來源: 深圳市教(jiao)育局(ju) 日期: 2019-12-06 11:31:08

文 號 深教規〔2018〕3號 發布機關 深圳市教育局
發布日期 2019-07-19 實施日期 2019-09-01

各區(qu)(新區(qu))教育行政部門:

  為引導各類學期教育機構依法依規辦學,進一步規范學前教育管理,加強社會監督,提供便民服務,促進我市學前教育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深圳市學前教育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重新制定了《深圳市學前教育辦學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18年7月19日
  深圳市學前教育辦學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本市學前教育公共服務信息的知情權,促進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提升學前教育機構依法辦學能力,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深圳市學前教育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教育行政部門公開學前教育辦學信息,以及經本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學前教育機構公開學前教育辦學信息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教育行政部門和學前教育機構在管理和辦學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學前教育辦學相關信息。
  第三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是本市學前教育辦學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市學前教育辦學信息的公開活動。
  各區(含新區,下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學前教育辦學信息的公開活動。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主動、及時、如實向公眾公開相關辦學信息,以及向教育行政部門報送相關辦學信息。
  第四條  學前教育辦學信息公開活動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客觀公正、程序完備、便民利民的原則。
  第五條  未按程序批準或者核實的信息不得隨意發布,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信息準確性。
  除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披露的信息外,學前教育機構應當依法公開本機構的相關辦學信息。
  第六條  根據主動公開信息的內容和特點,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前教育機構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市、區政府網站,門戶網站,微信、微博公眾號等互聯網平臺;
  (二)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相關會議;
  (三)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
  (四)公告欄、電子屏幕等;
  (五)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公開相關信息時,應當注明發布機關或者機構的聯系方式和投訴渠道。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獲取學前教育辦學信息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在市、區政府網站,教育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眾號等互聯網平臺在線自主查詢;
  (二)如自主查詢有困難的,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或者口頭形式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查詢申請,由受理的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協助并提供相關信息。  
  第八條 學前教育辦學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專項信息,以及法律、法規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學前教育機構名稱、辦學許可證號(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號)、批準設立時間、注冊地址、所屬街道社區、法定代表人、舉辦者、園長(機構行政負責人)姓名、辦學形式、辦學層次、辦學規模、辦園性質、在園兒童數、實際保教費標準、辦學等級、獎懲情況、年檢情況、聯系方式等。
  專項信息應當包括設立開辦、學年(學期)招生、教職工招聘、專任教師學歷、持證上崗、工資待遇、兒童膳食服務、停止(或者暫停)辦學、重新開辦、督導以及檢查結果等。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確定或者調整當年學前教育機構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九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每年至少公告一次本市、本區學前教育辦學基本信息,相關數據統計節點為每年9月底。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定期采集本市學前教育機構辦學基本信息,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核本轄區學前教育機構的基本信息。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管理需要及時公開相關專項信息公告。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根據工作實際及時公開相關專項信息,其中招生信息應當經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存。
  學前教育機構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在信息變化后一周內向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更新,并確保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第十條  對教育行政部門公開信息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向公開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機關投訴。接受投訴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機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回復;信息內容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更正錯誤內容,消除影響。
  第十一條 各區應當將學前教育機構信息公開活動納入日常管理和評價范疇。學前教育機構發布虛假辦學信息的,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幼兒園辦學情況信息公告辦法》(深教規﹝2010﹞3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深圳市教育局辦公室                        2017年7月19日印發

相關政策解讀: 關于《深圳市學前教育辦學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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